【經文】 今說三聚戒。菩薩咸共聽。
【箋要】 只此重輕學處。能斷諸惡。即是攝律儀戒。能成諸善。即是攝善法戒。能益有情。即是攝眾生戒也。
【析義】 夫蕅益大師此語,乃示大乘戒法圓融之極則,明「事理不二」之幽微。蓋三聚淨戒,非可割裂,即於一戒之中,三義具足。茲分述如下:
一、總標戒體 所言「只此重輕學處」者,指《梵網經》所列十重四十八輕之具體戒相也。大師之意,謂三聚淨戒之崇高法理,不離當下此一條條之戒文。修行者不必捨此具體規範而別求玄妙,即此戒相,即是法身。
二、攝律儀戒(斷諸惡) 經云:「能斷諸惡,即是攝律儀戒。」 蓋持戒之初,首在防非止惡。若行者嚴守戒律,如不殺、不盜、不淫等,則身口意三業清淨,諸惡莫作。此「止」之功德,令惡法不生,煩惱不起,嚴淨毘尼,無有毀犯,是名攝律儀。此乃自利之基,斷德之本也。
三、攝善法戒(成諸善) 經云:「能成諸善,即是攝善法戒。」 夫惡止則善生,如離垢地,光明自顯。持戒非僅消極止惡,實含積極修善之義。譬如持不殺戒,非唯不害命,實長養慈悲心;持不盜戒,非唯不取非分,實成就布施捨心。於一戒中,萬善隨生,功德法財,由此而立,是名攝善法。此乃法身之因,智德之顯也。
四、攝眾生戒(益有情) 經云:「能益有情,即是攝眾生戒也。」 菩薩持戒,本為利樂有情。因我不殺,眾生得免怖畏;因我不盜,眾生得保資財。嚴持禁戒,即是給予眾生「無畏施」。且以身作則,感化群機,令彼離苦得樂,共入佛道,是名攝眾生(亦名饒益有情戒)。此乃利他之極,恩德之施也。
【結歸】 總而論之,大師之意,在於破除凡夫「執事廢理」或「執理廢事」之偏見。一戒乍看僅為一條文(事),然深究其體,一舉一動,悉具「斷惡、修善、度生」三種功德。 是故,一戒即三聚,三聚即一戒;舉一即三,全事即理。持此重輕學處,即是圓滿無上菩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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